今天是:
党办/校办 首页 » 学校管理 » 重要通知 » 党办/校办
打印文章

 

序言

扬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溯源于194510月创办的苏中一专署界首乡村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江苏省扬州师范学校,1971年确立为扬州市第五中学,20026月更为现名。学校以“聚焦课堂,质量为魂;拓展素质,育人为本”为办学宗旨,以“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特长教育”为着力点,以小班化教学为突破点,以宏志教育为立足点,探索“分步递进,分层达标”的教学模式,实施校本“四会六有”工程,结合香港“共创成长路”课程,激发学生内驱力,全面提升学生素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扬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英文表述为Yangzhou Tianjiabing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地址为扬州市皮市街158号,学校官方网站地址为http://www.yztjb.net/

第三条  本校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聚焦课堂,质量为魂;拓展素质,育人为本。

办学精神:以父母之心办学校,以父母之心教学生。

办学理念:书声  歌声  笑声

第五条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思想:以人为本,立德树人,促进师生共同发展。

办学目标:创成一所理念先进、环境优美、管理精致、设施完备、师资优良、质量一流、特色鲜明的优质学校。

办学追求:在省内及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小班化教学宏志教育特色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在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坚持文化管理,在团队管理的基础上坚持精致管理,创建区域优质教育品牌,成为学生喜欢、家长认可的老城区小班化教学宏志教育特色学校。

第六条

校风:进取  自律  博雅

教风:爱生  重导  善思

学风:自主  活泼  乐群

校训:博      

第七条  学校面向学区内学生招生,同时宏志班面向全市招收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招生对象为六年级小学毕业生,我校实施小班化教学,每班级人数不超过40人,招生班级数以扬州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为准。

第八条

校旗为白底红字长方形旗帜,中印“扬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字样。

校歌为《田园花开》。

校标为圆形,底色淡黄色,上半部为初升太阳,内含字母Z”,橘红色。下半部是一株两瓣幼苗,绿色,是字母“Y”与“T”的变形,是“扬州田中”的缩写。外部圆环上下分别是“扬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的中英文标识,

校庆纪念日为每年520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学工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工会、共青团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紧扣“聚焦课堂,质量为魂;拓展素质,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以提升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为中心,强化细化过程管理,优化课堂教学质量,扎实开展工作。

(二)实行小班化授课制,深化小班化教育实践探究,努力彰显“小班化教学”的办学特色,全力推行“分步递进,分层达标”的教学模式。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案研究,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四)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教学六认真”,加强对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命题、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的管理,开展质量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

(五)加强教学常规督查,成立教学常规督查小组,定期对教师的教案,学案,听课笔记,作业批改等进行督查,并将检查的结果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

(六)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确立现代教育观念,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七)积极开展学校教科研工作,形成浓郁的教研氛围,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八)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设置课程,按照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计划实施教学,加强课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九)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十)重视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

(十一)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十二)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严禁将学生成绩公布和排名。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行网上公开和橱窗公开相结合。重要制度修订、工程招标、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重大事项既要在网上公开,又要在橱窗进行公开。其他日常事项可以选择在网上或者在橱窗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由学工处、团委和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地点设在学工处,负责受理学生对任课教师和学校职能部门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由校长室、党总支、工会、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托代表组成,地点设在工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学校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生中途转出,必须由学校开出转学证书,注销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各类奖、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  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扬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学生奖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评定“三好学生”、“优秀班干”、“优秀团干”、“美德少年”等荣誉称号。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在校综合表现给予客观评价,包括语言表述和操行等第。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根据教育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发放宏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上海中建助学金等。

学校要按照“学生申请、班主任核查、学校审核、校内公示、报送审批、资金发放、建立台账”的程序进行生活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资金发放统一划入受助学生银行账户,学校建立发放台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市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对于不胜任现聘任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定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和高职低聘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为了加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聘请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和法制副校长,不定期的到学校为学生进行专题法治教育;为确保学生放学时的安全,设立“护生岗”,聘请优秀家长轮流值班,做到家校共管。

     定期组织学生到社会活动实践基地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家长委员例会,家长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不定期的到学校就餐、听课、交流,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在临近社区设立社区辅导站,为学生提供周末义务辅导,组织学生开展志愿者活动、参观社区内的人文景点,并组织学生为游客进行义务讲解。

学校常年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389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加强预算管理,学校每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财政局、教育局要求,制定下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执行预算后要结合决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以便下一年度更好的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形成书面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处置资产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严格按《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苏公网安办321092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