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青年优秀教育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扬州市人才发展行动计划”,促进全市教育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贡献突出的教育人才队伍,根据《扬州英才培育计划》内容和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英才培育计划中青年优秀教育人才推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教育工作特点,每年定期遴选,每次按照市人才办下达的推荐指标组织评选。
第三条 英才培育计划中青年优秀教育人才推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选拔范围。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在职在岗教师。未入选过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指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培养对象、“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第五条 学历资历及表彰奖励要求:
1.学历:大学本科以上;
2.资历: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称;
3.获得扬州市中青年教学骨干以上称号;
4.获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综合表彰。
第六条 师德表现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师生中有良好的形象。
2.本单位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学科理论创建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来,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
2.近5年来,参加过与本学科有关的教育教学学术专著编著,个人承担部分不少于3万字;
3.主编或参加本学科国家课程标准教材编写工作(以署名为准)。
第八条 教学创新实践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创新实践成果获得扬州市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2.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或教育学会一级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课堂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
3. 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
4.在省级以上教学创新实践重大展示活动中上过示范课获得专家好评;
5.在教学模式创新方面有专门总结并发表文章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并产生较大影响。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攻关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江苏省课程基地领衔人或核心成员(排名前十);
2.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课题组成员;
3.扬州市教科研课题主持人或核心组成员(排名前五)。
第十条 培养人才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计划地培养过青年教师;
2.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竞赛、技能大赛获得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以上奖项;
3. 获得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优秀教练”称号;
4.在市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才办的统一部署,对照选拔条件,组织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确定推荐人选。申报人填写《“扬州英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申报书》,市直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县(市、区)所属单位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前需经当地人才办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全面了解申报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照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充分了解相关人选全面情况。确定上报人选名单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育对象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后,确定最终培育对象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授予荣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扬州英才培育计划”入选名单,授予入选对象“扬州英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证书。培育期为4年。
第十六条 实行资助。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为入选对象安排的资金支持外,入选对象所在单位应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为优秀教育人才聘请高等院校教授或省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导师;为优秀教育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出国考察和进修提供支持;为优秀教育人才科研成果展示或推广搭建平台;优先推荐优秀教育人才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或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跟踪服务。与入选对象建立联系制度,督促入选人员制订个人发展计划,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入选对象的工作状态,帮助解决入选对象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以及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考核。对入选对象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条
建立约束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因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育对象资格,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开始施行,各有关单位要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推荐、培养、考核和配套支持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