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下同)损失核销等。
学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批:
1、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专项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下同);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除专项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4、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存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授权市教育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资产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请专家进行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申报。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事项,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接到市财政局或市教育局同意处置的批复后,学校才能对资产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