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第三条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手续。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检查、销毁工作。
第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不得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出不合法发票、收据,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的来源。
第五条 学校所有票据由会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票据,并及时登记《扬州市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第六条 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 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
第七条 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填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杜绝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票据不得转让、出借或代开。按规定内容填开票据,内容完整、真实、规范,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八条 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 明票据开具项目、金额、作废号码。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会计人员应及时将票据分类,做好清点和核对工作,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票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第九条 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向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缴验票据,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第十条 会计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后销毁。
第十一条 收取的款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