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全面负责的要求,校长为全校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会计人员和单位的其他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工作的职责: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负责草拟财务会计制度、规章、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内部牵制制度: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出纳的岗位责任制度:
(1)按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支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3)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在金蝶财务软件中编制记账凭证,定期进行现金盘点,按月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核对账目。
(4)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办理结算;
(5)保证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和完整无缺。现金和有价证券如发生短缺,属于出纳人员责任的要由出纳人员赔偿;
(6)妥善保管空白票据和空白支票。各部门财务印章应安排出纳以外的人员负责保管,实行支票与财务印章保管分离,财务印章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票据和支票的使用要进行领用和注销手续;
(7)按票据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票据。
(四)物资管理制度:
1.正确划分固定资产与低质易耗品的界限,建立固定资产和物资账,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加强管理。
2.对购置、调入、内部转移、租赁、封存、调出的固定资产,要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会计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并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章手续齐备的验收证明。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和物资的收发、领用和保管制度,做到实物数与账面数相符,造成账实不符、财产短缺的,应承担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会计档案制度
l.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2.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3.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4.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1)如实填列业务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涂改、挖补;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笔填写,年、月、日按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2)每当一项业务发生或完成,都要及时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积压、不误时、不事后补制。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①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在入库验收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盖章。
②不需入库的实物:由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后,必须由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③经过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报销付款并作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6)财政非税票据必须由计算机打印出票,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7)教职工出差借款时,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填制借款单,然后办理借款手续。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号。
(9)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在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2.记账凭证管理制度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签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替代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三)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1.各单位应当定期将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2.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四)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及时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会计电算化数据,定期备份、保证数据安全。
4.数据分析:负责对会计电算化数据进行相关分析。
(二)、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L.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三)、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必须在原始数据备份后,由局信息中心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由局信息中心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恢复,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4.建立、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四)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等。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实行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分别在不同地点存放。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数据存储介质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U盘、光盘、硬盘、计算机设备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