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教办规〔2014〕4号
关于印发《市直学校基本建设(修缮)
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
2012年,我局印发了《市直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扬教发﹝2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市直学校工程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三直接”要求和相关部门工作建议,结合该办法近年来的执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市直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直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附件:
市直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市直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学校实施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下发批准立项通知书后,各单位方可组织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
第三条 各学校应当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避免设计浪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限额设计,通过方案比选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与控制,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
第四条 各学校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负责,尽可能减少示意图以及标注需二次深化设计等不确定性因素(如装饰、消防及钢结构工程等),以减少和控制后期的设计变更。加固工程设计应包含建筑图、安装图、结构图,明确拆除恢复工程的具体建筑做法。
第五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时统计汇总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数量和金额,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重大变更必须事前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市教育局定期公布项目设计变更情况,供学校选择设计单位时参考。
第三章 概算
第六条 概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概算。
第七条 工程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在变更实施前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一般设计变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变更,但必须在项目竣工前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具体概算调整审批要求按《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2.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外观、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3.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导致概算增加较大的;
4.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
5.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30%及以上的;
6. 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章 招标
第九条 凡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且概算超过3万元(含3万元)少于5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通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比选过程须在市教育局发规处、财审处、监察室共同监督下进行,并及时按规范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凡概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依法公开招标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手续。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变更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一经发现,除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比选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及时按规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学校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暂估价、甲供材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高于五十万元。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另行招标。不得以暂估价、甲供材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章 预算
第十二条 凡概算超过3万元(含3万元)少于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凡概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双编标制,应委托市内、市外各1家造价咨询机构背靠背分别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市内编标单位由各学校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上一年度“优秀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中择优比选确定,市外编标单位由市教育局发规处、财审处、监察室在镇江、泰州等周边省辖市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布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表”中择优比选确定。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制定编标统一口径和出具预算编制准确率分析报告,各学校负责收取书面造价成果文件,及时组织编标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核对预算,并将预算编制准确率分析报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校在造价咨询合同中应明确预算编制准确率在正负3%以内,超过3%小于等于5%,咨询费减半支付;超过5%,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应及时按规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控制价审核、编制工作的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章 合同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依法及时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按规范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必须详尽、规范,合同双方均应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明确,合同格式、内容满足《合同法》及相关建筑法规要求。主要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支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加以明确、细化,特别是要明确每次支付额度、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七章 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工程项目监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如确需变更必须履行变更备案审批手续,工程变更依据项目投资总额实施分类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或审批:
1. 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实行备案制,变更备案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学校盖章并承担责任,报市教育局发规处、财审处、监察室同时备案,各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进行拆分、规避审批,市教育局将定期开展检查,一经发现,变更所需经费一律由学校自筹解决;
2. 估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市教育局发规处、财审处、监察室共同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 估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教育局发规处、财审处、监察室共同审核,分管领导初审,按决策程序研究;
4. 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发规处、财审处、监察室共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5. 变更后项目投资总额不得突破下达的投资计划,否则需专项申报审批,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审图办审查同意的、涉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的安全类型变更,一律实行备案制。变更过程由市教育局全程参与监督,依法须经专家论证、建设部门审批的,应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变化的变更,各校应重点控制,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备案程序为:(一)备案申请,(二)备案登记,备案申请时间应在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通知单后14天内;审批程序为:(一)审批申请,(二)审批登记;(三)现场踏勘;(四)市教育局根据变更类别按权限审批;(五)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各类变更还应及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建工(2013)20号)的要求履行备案审批手续。重大工程变更须经审图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控制后期变更,各学校应在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的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进行复核,统计由此而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额,并及时报发规处和财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项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均应单独填写“工程变更备案(审批)申请表”和“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备案(审批)申请表、工程变更审批表和局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工程重要档案资料之一,所有与项目变更、造价有关的资料应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监察室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承办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随意进行工程变更,或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监理
第二十八条 凡概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加强施工过程控制。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委托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各学校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上一年度“优秀监理企业”中择优比选确定监理单位,其余项目应依法通过市招标办招标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确定监理单位后应及时按规范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发规处备案。
第九章 审计及决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各学校应督促施工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还应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财务竣工决算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施工单位上报决算的准确性控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上报决算准确率,决算核减率在5%以下(含5%),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率在5%-10%之间(含10%),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半审核费用,决算核减率在10%以上,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核费用。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实施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凡概算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均必须由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凡经发改委立项,概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凡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局通过招投标确定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入围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小组由市教育局财审处、发规处、监察室和市直学校相关人员组成,财审处牵头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在市教育局招标确定的入围审计单位中,自主确定审计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报市教育局财审处备案。审计中介机构取费在招标确定的取费标准范围内,由建设(修缮)单位和审计单位商定。
第三十六条 市教育局不定期调整入围审计中介机构名单,不定期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学校工程项目审计报告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将作为市教育局调整入围审计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校工程支付申请前,要将发改委或市教育局下达的项目批复、施工合同、拨付资金申请、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付款支付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发规处和财审处对照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共同对项目预付款、施工进度款拨付申请进行严格复查,复查通过并由两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必须要求审计单位在财务竣工决算中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变更价款,市教育局一律不予支付,由学校自筹解决。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决算审计结束前,累计拨付的工程建设资金应控制在合同价的85%以下,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各学校对3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同样要加强投资管理,进行预、决算审核。
第四十一条 各学校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印发的《市直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扬教发﹝2012﹞2号)和《关于公布市直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入围造价咨询机构和监理单位招标结果的通知》(扬教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扬州市教育局。
市直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备案(审批)申请表
工程名称: |
设计概算: |
合同价: |
预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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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由于 原因,我校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编号 。该变更费用约为 元(小写), (大写),请予备案(审批)。 附:1、工程变更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变更金额的计算: 3、证明材料: 申请人(章) 申请人代表: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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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复核,作如下意见: □ 不同意此项变更,具体意见见附件。 □ 同意此项变更。 监理工程师: 日期: |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复核,作如下意见: □ 不同意此项变更,具体意见见附件。 □ 同意此项变更。 造价工程师: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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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不同意此项变更。 □ 同意此项变更。 建设单位(章) 建设单位代表: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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